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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沈某敬与周某林系夫妻关系。黄某峰与周某林系朋友关系。经周某林介绍,2015年6月29日,黄某峰借沈某敬现金175000元,并向沈某敬出具借据。经沈某敬多次催要,黄某峰陆续归还75000元借款。2017年1月27日,黄某峰重新出具欠条“今欠到沈某敬拾万元现金,现分十个月还清,每月1万元,之前的欠条作废,黄某峰2017年1月27日”。在出具借条后,黄某峰于2017年7月9日向沈某敬通过微信还款
#债权债务967 人看过
2024-03-29 14:19:26
合同具有相对性,借名借款原则上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借名借款行为中,签订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仅在出借人、名义借款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名义借款人一旦在借款合同中签章确认,且出借人依约向名义借款人发放了借款,则借款合同生效,名义借款人就应当对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由实际借款人进行使用,且各方真实意思表
#债权债务959 人看过
2024-03-12 11:03:05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购房消费者基于对所购房屋的房屋交付请求权请求排除对该房屋强制执行的权利,是专为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利益而设,与本条规定的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和债权从权利并非相同性质的权利
#债权债务978 人看过
2024-03-05 16:09:35
【裁判要旨】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权债务929 人看过
2024-02-29 16:05:00
#债权债务
2025-03-04 02:20:57
#债权债务
2024-09-10 03:11:39
#债权债务
2024-08-03 13:21:59
#债权债务
2024-03-21 01:05:20
#债权债务
2023-10-12 08: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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