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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平台删除,侵犯了你的肖像权,你咨询问题需要进一步沟通,可以联系曾律师

曾银等 10 位律师已回复

那如果子女的收入低于当地的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不影响。具体还要以当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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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旷工那天肯定是没有工资的,另外未成年人单位是没有不能随便招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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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回复动态

黄文清
12天前

叶广运
24天前

你好,这种行为可能涉嫌一定的信息泄露

郑中华
25天前

可以的,只有公安民警询问可以回答

叶广运
26天前

你好,需要携带相关证明,去不动产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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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费用的负担
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其目的是减轻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费用负担,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1)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系债务人作为被告败诉,按该规定自应由债务人承担。显然本条规定的必要费用并非指诉讼费用,否则重复规定显无必要。(2)《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将必要费用解释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
#综合咨询 907 人看过 12月10日
债务人诈害行为处分的财产的可区分性问题
一般认为,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请求撤销的诈害行为所减损的债务人财产数额必须与债权人不能获清偿的债权数额相一致。但是,从实践来看,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是确定的,债权人请求撤销的债务人诈害行为减损的财产数额也不可能恰好符合债权人不能获清偿的债权数额,而债务人诈害行为处分的财产内容往往不可分,故在不可分的情况下对两个数额的一致性不应苛求。当然,在财产可进行切割区分时,比如,虽一个低价转
#综合咨询 803 人看过 12月10日
对债务人诈害行为处分的财产数额的理解
应当是该诈害行为减损的债务人责任财产数额,即转让财产的低价部分、受让财产的高价部分或者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收取价款之间的差额,主要理由是:如果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取得的价款,高价受让得到的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收取的费用等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相应对价部分的交易行为不属诈害行为;作为撤销权构成要件之一的诈害行为是指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不合理对价交易中其交易对价部分并不影响债权实现,只有差额部
#综合咨询 997 人看过 12月10日
对损失完全赔偿的限制
除了从正面对可得利益计算进行规范外,法律也从反面规定了可得利益完全赔偿的限制规则。首先是“可预见性规则”,即违约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预见的判断标准”,即“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这一抽象的一般理性交易人的客观标准;并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细化了可预见性规则的
#综合咨询 842 人看过 12月09日
可得利益的计算
可得利益的计算成为另一个“关键”。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对可得利益的支持较为谨慎,原因在于可得利益在证据上和计算上的不确定性。但是,可得利益实质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条具体规定了三种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六十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
#综合咨询 994 人看过 12月09日
违约损失赔偿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损失赔偿的目的是让守约方处于如果债务得以按约适当履行时的状态,这也是违约损失赔偿责任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填平原则”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简单化地提炼出第一个计算公式“赔偿额=损失”。“损失”的认定之所以重要,一是因为“损失”是确定法定违约赔偿范围的标准;二是在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要求
#综合咨询 932 人看过 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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