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结婚的结婚证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此类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享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若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可由法院依法处理。建议遵循法律规定,避免近亲结婚,以保障家庭幸福和子女健康。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因此,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婚姻无效的后果
婚姻自始无效:即使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在法律上从未存在过,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继承权、扶养义务等。
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子女抚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无效婚姻的确认主体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婚姻案件时,涉及身份关系的情况下不适用当事人的自认规则,而是应当遵循客观事实,且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法院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