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老张在单位一干就是十六年,去年年届五十的他离职了。单位说老张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但老张说自己提出辞职是被迫的,应该有经济补偿金。2019年9月23日,威海高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老张的起诉。历经一审、二审多次开庭,近日,老张终于等到终审结果。两级法院依法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单位支付老张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14万余元。案件回顾2003年老张就开始在被告公司工作,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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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16:27:23
从上海调到南京,员工不去被开除,合法吗?二审翻案了!案情简介刘某入职某公司,在上海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接受全国调动及外派,如不能接受公司安排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2018年8月17日,公司向刘某发出《关于工作调动的通知》,载明“现因工作需要,根据您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您从成本合约中心调至江苏区域中心担任投标主管岗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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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16:26:33
因调岗不合理离职,要支付经济补偿吗?【基本案情】刘某于2008年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该公司通知刘某需要调整其岗位,提供现场负责、保安、保洁三个岗位可供选择,支付最低生活保障2000元/月,如不愿意干,可以辞职,财务结清工资,如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按开除处理。次日起,刘某未再到某房地产公司上班。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审结后刘某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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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16:26:19
工资制度要经过职工协商程序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涉及到两个文件。一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约定工资数额、支付时间、工资结构等,约定的比较笼统,具体如何计算还需要依据更为详细的工资制度;二是工资制度(薪酬制度),工资制度一般规定工资的考核流程、考核标准、计算方法等共性问题,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工资的计算密切相关,通常也会包含在工资制度当中。很多用人单位会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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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16:24:55
可以对用人单位设定违约金吗?【基本案情】2017年6月,许某与某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后每年都续签,期限均为一年。2021年7月,双方续签聘用合同,期限至2022年7月。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许某是该幼儿园的业务主任。2021年9月,幼儿园园长程某微信通知不打算继续聘用许某,10月明确告知许某,辞退许某是幼儿园共同决议。许某在幼儿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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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16:23:51
第三人侵权工伤,哪些费用不双赔?没办社保,如何补救?1.哪些项目是不能双赔的医疗费用?2.本案单位有哪些补救办法?先看案例,再看汪律师的分析。案情简介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致残程度壹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公司没有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陈某向公司主张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法院认为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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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16:23:38
【竞业限制】针对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常见取证方式有哪些?员工在离职后是否加入竞争企业往往是竞业限制案件的争议焦点,且用人单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直接的管理,在客观上面临着一定的取证难度。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我们的办案经验,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尝试从以下途径开展取证:•查询竞争企业的工商信息,通过公开渠道查看员工是否担任竞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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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16:11:58
【竞业限制】如果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过高,裁审机关会如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方式包括明确具体的违约金金额,或者补偿金的倍数等方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双方约定较高数额的违约金并不一定能得到全额支持,如果裁审机关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加重员工义务,则会突破双方的意思自治,行使自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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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16:11:45
【竞业限制】“竞争地域”是否可约定为全球范围内、亚太范围内等?可以约定。从实践来看,裁审机关通常不会直接否认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关于竞争地域的约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将竞争地域约定为全球或是亚太地区此类较为宽泛的地域范围,但是却无法证明该等范围确系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则裁审机关可能会认为用人单位该等竞争地域约定损害了员工的就业权,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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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16:11:10
【竞业限制】“竞争关系”如何认定?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裁审机关对于“竞争关系”的审查重点逐渐从流于表面的登记经营范围审查转移到竞争关系实质的探讨。在190号指导案例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否则对劳动者亦或是对用人单位都有可能造成不公平。故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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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16: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