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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2025-08-27 14:18:59

王瑞 律师

北京市 北京

解答于 2025-08-27 14:18:59

您好,关于空置房能否减免物业费,需结合法律规定、地方政策及物业服务合同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情况: 1. 法律规定《民法典》明确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因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即使房屋空置,物业公司仍需对小区整体提供服务(如安保、保洁、设施维护等),业主需承担相应费用。 2. 地方政策部分地区对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有明确规定,例如: 江苏省镇江市: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物业费按70%缴纳,无时间上限。 河北省石家庄市:空置超过3个月,仅需缴纳20%物业费。 山东省青岛市:空置6个月以上,物业费按不超过60%交纳。 3. 特殊情况可减免或免交 房屋质量问题整改期间: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居住(如墙体开裂、漏水等),整改期间物业费由责任方承担。 物业违规收费或服务不达标:若物业擅自增加收费、挪用公共收益或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业主可拒缴或要求减免。 预缴物业费优惠:部分物业公司推出预缴物业费减免活动,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 注意事项 主动申请:符合空置条件的业主需主动向物业提交申请,并提供水电使用记录等证明材料。 合同约定优先: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特别约定,从其约定。 保留证据:涉及减免或拒缴物业费,需保留相关证据(如质量问题鉴定报告、物业违规证据等),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建议:若房屋空置,可先查阅当地政策,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物业申请减免。若物业拒绝或存在争议,可尝试通过业委会协商或向住建部门投诉解决。

王瑞等 37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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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心玫 律师

福建省 厦门

解答于 2025-08-25 07:15:51

核心法律原则 1.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如婚前全款购买)。 2. 无权处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出售、抵押)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房,属于无权处分。 3. 善意取得制度:这是追回房产的关键。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规定如果买方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构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将转移给买方,女方只能向男方追讨赔偿,而无法要回房子: 买方是善意的:不知道卖方(男方)无权处分,即不知道男方是偷偷卖房。 支付合理价款:买方以市场合理价格购买了房屋。 完成登记: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应对策略与步骤 第一步:立即行动,收集证据 1. 核实信息:立即去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房产的当前状态,确认是否已经网签、过户或抵押。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决定了后续的策略。 2. 收集证据: 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 婚姻证明:结婚证。 男方行为证据:尽可能收集能证明女方“不知情”的证据(如日常不在本地的证明、与男方的沟通记录等)。 交易过程证据:如果能了解到买方的信息、交易价格等,也一并记录。 第二步:根据房屋状态采取不同法律行动 情况一:房子尚未过户给买方 这是最理想的情况。您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该房产,阻止交易继续进行。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产。 情况二:房子已经过户给买方 这是最复杂的情况。您需要重点证明买方不构成“善意取得”。 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方返还房产。 主张买方非善意:您可以尝试从以下角度举证: 买方与男方关系特殊:如双方是亲友关系,买方理应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 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远低于市场价,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 交易过程不合常理:例如,买方从未看过房(特别是如果房子里还住着人)、付款方式异常等。 房产登记有蹊跷:如果房产证上明确写着“单独所有”,这会增加买方“善意”的可能性;但如果登记为“共同共有”而买方未询问女方意见,则其“善意”难以成立。

卢心玫等 28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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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格 律师

广东省 深圳

解答于 2025-08-23 17:09:03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两人没有登记男方买楼可不可以写女方名”,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要明确的是,即使两人没有登记结婚,男方在购买房产时仍然可以选择将女方的名字加入房产所有权名单。这一行为通常被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意味着从添加女方姓名之日起,该房产就成为了双方的共有财产。 具体来说,如果男方是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产,并且在未结婚前决定将女方的名字加入房产证,那么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添加女方姓名后,房产就变成了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双方对该房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如果未来发生离婚等财产分割的情况,该房产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但在此之前(即未登记结婚时)通过赠与等方式获得的财产,其归属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赠与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不过,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由于已经明确将女方姓名加入房产证,因此该房产应被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另外,还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男方在购买房产时使用了贷款,并且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了贷款部分,那么这部分贷款以及在还款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增值部分也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综上所述,两人没有登记结婚时,男方在购买房产时是可以选择将女方的名字加入房产所有权名单的。但这一行为应被视为赠与,且从添加姓名之日起,该房产就成为了双方的共有财产。在未来发生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孙先格等 27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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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 律师

北京市 北京

解答于 2025-08-21 14:04:49

二手房买卖过户前暖气费的缴纳责任需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判断。 若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按约定执行。比如合同规定过户前的暖气费由卖方承担,那么卖方需缴纳该费用;若约定由买方承担,买方则应负责缴纳。 若合同未作约定,通常遵循“谁使用,谁支付”原则。在过户前,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一般为卖方,所以暖气费应由卖方缴纳。因为在过户前,卖方享受了暖气使用权益,理应承担相应费用。 通过上述情况判断,暖气费拖欠而应该由卖方负担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与原房主协商: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也应主动找到原房主,向其说明情况,指出在房屋交接时应保证各项费用结清,要求其承担未交的暖气费。 寻求第三方调解:若协商无果,可找中介机构调解(如果交易通过中介进行)。中介作为交易的见证方和服务提供方,有义务协助解决此类纠纷。 法律途径维权:若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暖气费欠费通知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房主承担未交的暖气费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若原房主拒绝支付,买方也可先垫费用,避免影响自身使用,再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若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暖气费欠费情况,且卖方隐瞒该事实,买方在发现后有权要求卖方补缴欠费。若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买方还可要求卖方赔偿。

郭广吉等 20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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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格 律师

广东省 深圳

解答于 2025-08-19 11:28:52

针对您购买二手房时卖方隐瞒燃气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您可以采取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保留证据、协商解决或提起诉讼等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求解除合同‌: 卖方隐瞒燃气不能正常使用这一重要事实,可能对您的居住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您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要求赔偿损失‌: 除了要求解除合同外,您还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隐瞒事实而给您造成的其他损失。例如,您可能因重新寻找房屋而产生了额外费用,或者因燃气不能正常使用而需要进行维修或改造,这些费用都可以作为损失要求卖方进行赔偿。 ‌保留证据‌: 在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之前,您应及时保留与卖方隐瞒事实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聊天记录、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等,它们将有助于证明卖方的隐瞒行为以及您所遭受的损失。 ‌ 协商解决‌: 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您可以尝试与卖方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协商成功,可以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并更快地解决问题。 ‌提起诉讼‌: 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根据您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 ‌深度分析‌: 从您的角度来看,购买二手房时遇到卖方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是非常不公平的。燃气不能正常使用不仅会影响您的居住体验,还可能给您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因此,您有权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孙先格等 29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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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 律师

山西省 太原

解答于 2025-08-19 03:30:13

房本过户给大儿子后,后悔想要回房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可行,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形: 存在法定撤销事由 若儿子存在严重侵害您或您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暴力伤害、遗弃等); 对您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如拒绝赡养); 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约定“赠与房产需负责养老送终”但未履行),您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 过户手续存在瑕疵 若过户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您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为九十日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过户行为,恢复房产所有权。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若您因赠与房产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主张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已过户的房产通常难以直接要回。 注意事项: 已完成过户的房产,一般不能随意撤销赠与,需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建议尽快收集证据(如儿子不履行义务的证明、受胁迫的记录等),并在规定时效内行使权利。 具体操作建议找专业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

李鑫等 13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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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 律师

北京市 北京

解答于 2025-08-14 12:19:51

您好,关于村里排水渠倒塌三年无人修导致房屋开裂的问题,以下是综合分析及建议: 一、村委会是否担责 责任认定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公共设施管理人(如村委会)未及时检修维护致人损害,推定其有过错。若排水渠属村集体所有且由村委会负责维护,其长期未修复倒塌水渠,导致房屋受损,村委会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注意:若村委会能证明水渠倒塌系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他人故意破坏,且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则可免责。 实际案例参考 类似案例中,若公共设施管理不善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法院通常会判定管理方承担一定责任。例如,灌溉水渠破损未修致果园被淹,法院判定村委会因维护不到位需赔偿。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56条:公共设施管理人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有义务维护村内公共设施,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三、赔偿途径 协商解决 首先尝试与村委会沟通,要求其承担维修费用或给予合理赔偿。可提供房屋受损照片、水渠倒塌证据等,明确责任归属。 行政投诉 若协商无果,可向乡镇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如农业农村局)投诉,要求其督促村委会履行职责。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镇政府有权责令村委会改正不作为。 法律诉讼 若行政途径无效,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村委会为被告,要求赔偿房屋修复费用、财产损失等。需注意保留证据,如房屋鉴定报告、水渠倒塌时间证明等。 四、注意事项 证据保留:及时拍摄水渠倒塌现场、房屋裂缝照片,记录受损情况;收集村委会未维修的书面通知或沟通记录。 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建议尽快行动,避免超期。 责任划分:若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使用不当,可能需分担部分责任,需专业鉴定机构评估。

王瑞等 22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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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2025-08-14 11:56:24

王瑞 律师

北京市 北京

解答于 2025-08-14 11:56:24

您好,婚前买房写女方名字是否算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般情况 若男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且房产证仅登记在女方名下,通常视为男方对女方的个人赠与,该房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特殊情况 双方有书面约定: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或约定按份共有,则房产按约定处理。 婚后共同出资或还贷:若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如装修、维修)或共同偿还贷款,即使房产证仅登记在女方名下,共同出资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出资有共同购房意愿:若男方出资时明确表示与女方共同购房,仅因贷款、限购等原因登记在女方名下,法院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男方可能因出资较多而适当多分。 建议: 若涉及房产归属争议,建议保留购房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协议等),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明确产权归属。

王瑞等 31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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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凯文 律师

山东省 济南

解答于 2025-08-12 21:52:36

确认合同效力与履行情况 需核实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如欺诈、重大误解等)。若合同合法有效,客户有权要求原房主履行过户义务。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过户时间或条件,需结合交易习惯或《民法典》第510条(补充协议)确定合理履行期限。 诉讼主张的核心诉求 强制过户:若房屋无抵押、查封且客户具备购房资质及付款能力,可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原房主配合过户。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若房屋已被转卖或存在权利瑕疵,可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及赔偿差价损失(需证明实际损失)。 证据收集 基础证据: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收据)、沟通记录(通话录音、短信等证明原房主未果)。 房屋权属证明:原房主产权证、回迁安置协议(如案例)、中介服务协议(若有)。 房屋状态证明: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是否被查封、抵押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公告送达:若原房主失联,可申请法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及传票(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无法联系)。 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房屋或原房主名下财产,防止其转移资产。 立案与审理 提交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身份证明,法院受理后可能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如案例)。 若原房主未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但需确保证据充分(如合同、付款记录等)。 执行阶段 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权属争议 房屋涉及共有权人(如案例中被告朱某与高某),需追加其他共有人为被告,否则可能影响执行。 若房屋为回迁安置房,需确认是否已满足办理产权证的条件。 违约金与差价损失主张 违约金可依据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合同价20%),但若实际损失(如房价涨幅)高于约定,可主张调整。 需提供同地段房屋价格评估报告或同类案例佐证差价损失。 等成本。

郭凯文等 14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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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凯文 律师

山东省 济南

解答于 2025-08-11 09:25:11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若无明确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例外情形:若父母明确表示出资仅赠与己方子女(如签订书面赠与协议、转账备注“仅赠与男方”等),则首付部分可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 房产归属的关键因素 出资性质:需明确首付是赠与、借款还是其他形式。 还贷方式:若婚后共同还贷,女方可能主张分割还贷部分及增值。 登记情况: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是重要依据,但非唯一决定因素。 明确出资性质为“单方赠与” 签订书面赠与协议:男方父母与男方单独签订协议,明确首付款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与其配偶无关。 转账备注:父母支付首付时,在转账凭证中注明“仅赠与XX(男方姓名)个人购房使用”。 公证赠与合同:通过公证强化协议效力,避免争议。 确保还贷资金来源为男方个人财产 男方用个人财产还贷:若男方以婚前存款、个人投资收益等独立财产偿还贷款,需保留资金流水证据,证明还贷部分与共同财产无关。 避免混同:男方个人账户与家庭共同账户需严格区分,防止还贷资金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房产登记与协议补充 登记为男方单独所有:房产证仅登记男方名字,虽不能完全排除共同财产风险,但可作为重要权属证明。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夫妻双方约定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女方自愿放弃共有权,并办理公证。 特殊情形处理:父母出资为借款 签订借款协议:若父母希望保留资金所有权,可与子女签订借款协议,明确首付款为借款,需婚后共同偿还。此时首付属于男方个人债务,房屋仍为共同财产,但男方可通过偿还借款主张权利。 保留还款证据:男方父母代为偿还贷款时,需明确款项性质为代偿借款,而非赠与 明确约定时的推定 若未签订任何协议,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将首付及增值部分认定为共同财产,女方可主张分割。 共同还贷的影响 即使首付为男方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女方可主张补偿。 举证责任 男方需举证证明首付为父母单方赠与(如协议、转账备注等),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郭凯文等 18 位律师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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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动态

庞立伟
6天前

房子即使没人住,通常也需要缴纳物业费,具体金额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当地规定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按合同全额缴纳 多数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会约定“业主不得以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如小区公共区域保洁、安保、绿化维护、设施检修等)是针对整个小区的,不会因个别房屋空置而停止,业主仍需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缴纳。 2. 部分地区支持适当减免 少数地方出台了针对空置房的物业费减免政策(如规定空置达到一定期限,可按70%-90%缴纳),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业主需提前向物业公司书面报备房屋空置状态,且空置期间无实际使用等)。具体减免比例和条件需参考当地住建部门或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3. 特殊约定优先 若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空置房的缴费标准(如约定空置期间按半价缴纳),则按约定执行。 总之,房屋空置不能成为完全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具体缴费金额需结合合同约定和当地政策。建议业主在房屋空置时,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确认是否需要报备及具体缴费标准,避免因逾期缴费产生违约金。

庞立伟
12天前

根据你的情况,房子因他人原因过火导致无法使用,期间是否需要承担房费,主要看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 法律基本原则: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可减免租金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物因第三人原因(非承租人过错)受损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对房屋无法使用没有过错,有权要求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 你租用的房子因他人原因过火,属于“不可归责于你”的情形,理论上无需承担房屋无法使用期间的租金。 2. 具体处理步骤: 查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租金如何处理”,优先按合同约定执行(但约定若明显不公平,可主张无效)。 与使用权人协商:主动联系房屋使用权人(出租方),说明房屋因他人原因无法使用,要求暂停计算无法使用期间的租金,或退还已预付的对应期间租金。 固定证据:保留房屋过火的证据(如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照片、维修证明等),证明房屋无法使用的事实及原因与你无关,作为协商或维权的依据。 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出租方坚持要求支付租金,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减免租金(依据《民法典》第729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 总结 因他人原因导致房屋无法使用,你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该期间的房费。建议先与出租方(使用权人)协商,协商不成可凭证据通过诉讼主张减免租金。期间注意留存好沟通记录、火灾相关证明等材料,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孙先格
14天前

您好、我是孙先格律师! 有房贷的房子在两个人名下,若想更改为一个人名下,需根据具体情况(如是否为夫妻关系)及当地政策来操作。以下是一个详细的指南: 一、夫妻之间房产更名 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可通过约定将房产变更为一方所有,此过程相对简单,不涉及交易行为。 ‌所需材料‌: 房产证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房产变更协议或约定书 ‌办理流程‌: 携带上述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 填写房产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材料,核实房产信息和夫妻身份。 审核通过后,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颁发新的房产证。 ‌注意事项‌: 婚内变更一般只需缴纳少量的登记费用或工本费,但具体是否免税需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若离婚后变更,需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办理,并携带离婚证(或判决书/调解书)、离婚协议、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材料。 二、非夫妻关系的房产更名 对于非夫妻关系的共有房产变更,如共同投资购房、亲友共同购房等情形,视为一方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涉及房产交易行为。 (一)买卖方式 ‌所需材料‌: 房产证 双方身份证 房产买卖合同(明确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 ‌办理流程‌: 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网签。 买方支付房款(若存在房贷,需先与银行沟通并解除抵押或办理转按揭)。 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提交材料并缴纳契税等相关税费。 审核通过后,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颁发新的房产证。 (二)赠与方式 ‌所需材料‌: 房产证 双方身份证 赠与公证书(明确赠与的房产份额等) 赠与协议(明确赠与条件等) ‌办理流程‌: 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赠与公证。 受赠方缴纳契税等相关税费。 双方携带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审核通过后,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颁发新的房产证。

郭广吉
14天前

优先购买权即先买权,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和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这一规定确保了其他共有人在得知转让条件后,有机会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应首先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并非绝对,存在例外情况,即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将受到限制。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将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性质仍旧是买卖,不能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或者拍卖行依然有义务通知承租人拍卖事宜。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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