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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滞纳金日8‰,能支持吗?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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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5:20:49

赵立超

赵立超 律师

山东行端律师事务所

  一、当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失衡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予以调整当事人预先约定违约金,提前确定违约后的赔偿金额,既能够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行为预期,起到保障合同履行的目的,又能够在发生纠纷时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负担,从而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十分常见。然而,违约金与违约损失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命题,但实务中对此不够了解的问题较为突出。一般意义上讲,依照损害赔偿的原理,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因而不允许当事人基于一个损害获得两次赔偿,否则将违背损害填平原则和禁止获利原则。因此,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根据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予以适当增加或适当减少,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

  二、司法酌减违约金时应考量的因素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和市场交易复杂多样性的考量,司法酌减违约金时,应当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履约背景、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关键就是遵循诚信原则、填平原则的要求,避免双重获利。比如,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已经基本完成履行,仅有很小一部分未履行,这时让违约方仍然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有失公平。有必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反之,如果部分履行对于守约方而言异议甚微,则应当慎重酌减违约金。又比如,关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首先要关注的是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这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同时也要考量非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由此涉及有关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在此情形下违约金的调整不应过多体现惩罚色彩。此外,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等因素,也应一并综合衡量。

  三、司法调整违约金幅度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关于违约金的调减幅度,应该根据前述考量因素,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在造成损失的30%的幅度内进行酌定。要切实避免违约金酌减幅度不均衡的问题。避免出现违约金稍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却被大幅酌减,导致最后确定的违约金数额与稍低于造成的损失的30%而不用被酌减的违约金数额相差甚远的情形。

  四、当事人恶意违约时,违约金数额不予调整在违约金过高之情形,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在债务不履行之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若违约方故意甚至恶意违约,通常不再酌减违约金,因为恶意或故意行为的侵害人不值得免受严格惩罚的保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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