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并未实际坐牢,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尽管未收监,但处以缓刑也是刑事处罚,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实践中人们对“缓刑”存在误解,认为缓刑表示没有犯罪、不需要处罚的。实际上并非如此,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通俗而言,就是犯罪分子确已犯罪、且经人民法院审判判处了一定刑期,本应当收监,但考虑到犯罪分子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暂时不执行具体刑事处罚。
因此,处以“缓刑”前提是该犯罪分子确实违法犯罪了、而且法院也判处了刑罚,只是暂不需要实际执行。
最后,劳动合同法里地39条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①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③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可见,劳动者被处以缓刑的,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