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未及时交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合理催告或者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主张权利。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网等手段催交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民事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断电赔偿损失基本案情原告赵某系某小区案涉物业的业主。被告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系物业服务人。2020年8月21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合同约定,被告某物业公司提供为原告所在小区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5元/月·平方米,按月交纳,原告赵某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本月物业服务费,被告某物业公司代收代办的费用(如水、电等),业主应按照双方约定或政府规定的费用标准缴纳。
2022年7月5日晚上7点,原告赵某微信告知被告某物业公司管家停电了,管家回复:“是这样的,请尽快补交管理费。”7月6日晚上7时,原告赵某问:“所以现在是否把欠的总电费缴清你们就会把我之前你们昨晚突然停电的单位复电对不对?请确认再给一次总额和缴后多久能来复电?”管家回复:“要全部付清,系统收到两三小时恢复,转完给个记录图我要转给财务系统。”原告问:“你要回复我让我安心有保障才缴费……”管家回复:“是的,要全部数收到才能恢复所有服务。”原告问:“我现在发纪录给你今晚能否复电?”管家回复:“可以,要全数,2个钟左右系统恢复。”晚上8点11分,原告赵某向管家发送缴费凭证,管家回:“上系统,好快。”9点06分,管家:“可以啦,你去看看。”7月7日上午11:30,原告赵某问:”为什么我家电一直在跳?”管家回:“我安排师傅查看,请稍等。”
原告赵某认为,其自房屋交付后至入住前一直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因被告某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每月电费畸高极不合常理、公摊水电费分摊不清,原告赵某向被告某物业公司提出质疑,并以暂停支付费用的方式敦促被告履行职责、提供费用明细及水电费抄表资料。但是,被告某物业公司不仅无所作为,还于2022年7月5日未经任何告知对原告赵某住房采取停止供电的极端方式催收物业管理费。为避免损失扩大原告赵某不得不于7月6日晚上付清6—7月物业费及4-5月公摊及水电费,费用结清后被告某物业公司才恢复供电。被告某物业公司粗暴停电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有家不能住、冰箱内食物全部变质以及向有关部门奔走维权等各项损失。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因擅自停电导致的各项损失。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内容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原告拒不履行缴纳水电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惯例进行催缴属于合法行为,被告不存在通过停电方式进行催缴的行为,现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房停电与被告之间有关联。被告不存在上述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
另查明,2022年7月19日,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作出的《关于对赵某信访诉求问题的回复》称: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电、燃气合同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并非履行前述供应服务义务的主体,无权擅自停止供应服务,因此,我街物业办已责令某物业公司立即整改,其采取停止供电来催交费用的极端方式,系破坏了公民生存权利,违反了公序良俗,物业服务人应恢复水电供应。综上,你提出的诉求问题,我街物业办除了调查相应的诉求情况外,亦督促某物业公司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粤049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赔偿损失人民币1300元;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号,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据此,当事人一方港澳居民,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原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在内地,内地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故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审理本案实体争议的准据法。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二:
一是原告家中2022年7月5日晚停电是否是被告所为;
二是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否得到支持。
其一,关于焦点一。
(1)被告确认在2022年7月5日,案涉物业所在的大厦没有停电,只是原告的家里停电;
(2)被告确认原告提交的其与C2栋管家微信聊天的真实性,因此,该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查明确认事实的依据;
(3)原告在2022年7月5日停电时即告诉管家,管家回复“请尽快补交管理费”,7月6日晚上7时,原告询问管家是否总电费缴清会复电,管家回:“要全部付清,系统收到两三小时恢复,转完给个记录图我要转给财务系统。”此后原告在8点11分向管家发送缴费凭证,管家在9点06分就告诉原告:“可以啦,你去看看。”基于此,被告作为案涉物业的服务单位,理应按照合同之约定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但被告在收到原告停电的消息后,不主动探究停电具体原因而是要求原告缴纳管理费,此后在原告与被告的交涉过程中,被告的管家一直在强调“要全部付清,全部数收到才能恢复所有服务”,原告缴纳了物业费后不到一个小时,原告家中即恢复了供电,原告认为其家中停电是被告主动为之,法院予以认同。
其二,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规定,被告在2022年7月5日采取停止供电以催促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了其购买的食品因断电后腐烂的损失和外出住宿的酒店开支。事发当天正值珠海酷夏,原告主张的外出住宿酒店开支300元,鉴于有发票佐证,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食品损失488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单据,无显示支付方式,也没有收款人签名,在当前电子支付极为普遍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支付如此大额的账单确有不合理之嫌疑,且原告提交相片中的虾与收据载明的“澳洲大龙虾”并不相符,故法院酌情确定原告的食品损失为1000元。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第8项、第509条、第577条、第944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号,2020年修正)第17条
一审: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2023)粤049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2023年3月30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