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02—106条

#综合咨询

976浏览

2025-05-21 10:13:27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零二条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第一百零三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第一百零四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