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共同组织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批量受理。登簿前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对拟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动产权证书要颁证到户,对于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向每户核发一本证书。核发新证时,应一并收回原证书;原证书无法收回的,在登记完成后,将原证书公告作废,避免重复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应确权登记到继承人。各区对“户”的认定已有规定的,按各区规定办理。各区未作出规定的,可参照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每宗宅基地原则上应认为只有一户,由户籍登记在同一宗宅基地上的家庭成员组成,一般包括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情况复杂的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综合村民身份、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村规民约等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引用法条
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