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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征收补偿决定中应当列谁为被征收人?

#征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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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0:41:14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征收补偿决定中应当列谁为被征收人?

  【解答精要】

  房屋所有权证书中载明的产权人已经死亡的,应当以其继承人为被征收人。法定继承的,依《继承法》列明被征收人;继承人对继承问题有争议的,以继承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继承人为被征收人。

  具体阐释

  一、已经死亡的产权人不宜作为被征收人

  首先,征收系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即物权进行的征收。而物权在产权人死亡后,权利状态随之发生变化,应将继承人列为被征收人。根据《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及《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自房屋所有权证书中载明的产权人死亡时,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化,由继承人取得物权。在此情况下,再行将原产权人列为被征收人不妥。

  其次,征收活动需要被征收人的参与,已经死亡的自然人不能参与征收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1条第2款、第15条、第20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具有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配合房屋调查、选定评估机构、选择产权调换、签订补偿协议、搬迁房屋等权利和义务,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即不再具有行使上述权利义务的能力。

  再次,将已经死亡的产权人列为被征收人有违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并会对后续行政行为的执行造成障碍。根据上述《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在其死亡后,即不再被称之为“人”,在此情况下,将其列为被征收人不妥。若在征收补偿决定中将其列为被征收人,对后续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执行带来困难。但应当将所有权人死亡的情况在征收补偿决定中写明。

  二、继承人应被列为被征收人

  如前所述,征收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为房屋产权人的自然人死亡后,相应的物权由其继承人取得,征收过程中应将继承人列为被征收人,但应当区分以下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一)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按照生效文书列明被征收人

  继承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各继承人之间的继承问题属于因私权利而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纠纷予以解决。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活动属于区县政府行使公权力的活动,不解决继承问题。在各继承人对继承问题已经提起民事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继承人列明被征收人。

  (二)有遗嘱或分家协议的情况下,区分情形列明被征收人

  有遗嘱或分家协议且各继承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尊重被继承人对权利的处分及各继承人的意愿,按照遗嘱或分家协议列明被征收人。

  有遗嘱或分家协议且经公证的情况下,按照公证文书确定的继承人列明被征收人。

  有遗嘱或分家协议但各继承人之间有异议的情况下,原则上将各继承人均予以列明,并告知继承人补偿后的问题通过民事诉讼另行解决。

  (三)无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继承人且继承人清晰的,按继承法列明被征收人

  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应根据《继承法》第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及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规定,列明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