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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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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14:17:27

吴磊

吴磊 律师

湖南北岩律师事务所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有两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一是妨碍相对人法定权利行使的,如法定抵销不得附加条件;二是违背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如结婚、离婚、收养、接受继承、票据行为等,如《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里的“期限”是一个确定会到来的时间点或期间,如某租赁合同约定“该合同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明年1月1日确定会到来,因此该租赁合同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如果约定“该合同于明年12月31日前终止”,那么合同就变成了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合同一直有效直到明年的12月31日。

  总的来说,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为了在特定的情况下调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满足某种不确定的条件时才生效或失效,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是在确定的时间点或期间内生效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