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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出借人所在地管辖的法律依据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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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15:01:27

田琨

田琨 律师

湖北楚商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想要起诉逾期不还款的借款人,往往需要去借款人所在地起提起诉讼。这样不仅浪费自己的时间,也使诉讼成本大大增加,有以下法律依据可以在借款人逾期不还的情况下,在出借人所在地提起民事诉讼。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 “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是指请求返还借款、给付利息的出借人所在地或请求履行出借义务的借款人所在地。

    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