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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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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 10:36:06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棋牌、咖啡馆等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游览、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引用法条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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