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与行使方式

#建筑工程

870浏览

2025-11-06 11:00:36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行使方式

  协商折价: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以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

  诉讼或仲裁: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优先受偿权。

  执行程序主张:在执行阶段直接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但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行使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优先顺位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和价款返还请求权。

  注意事项

  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需注意合同效力和主体资格问题。

  优先受偿权范围通常包括工程款本金、合理利润及停工窝工损失(经签证确认),但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

  行使权利时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期限,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丧失。

  该权利的设立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与稳定,但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准确适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Group 1321316468@2x.png
问题没解决?试试极速问律师吧
平台口碑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