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方式
协商折价: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以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
诉讼或仲裁: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优先受偿权。
执行程序主张:在执行阶段直接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但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行使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优先顺位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和价款返还请求权。
注意事项
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需注意合同效力和主体资格问题。
优先受偿权范围通常包括工程款本金、合理利润及停工窝工损失(经签证确认),但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
行使权利时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期限,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丧失。
该权利的设立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与稳定,但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准确适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