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中,双方为表达情意或增进感情,往往会有财物赠与行为。然而,当恋爱关系终结,这些赠与的财物是否需要返还,成为不少人关注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日常小额赠与:如一起吃饭、看电影的开销,或是赠送的小礼物(如鲜花、零食等)。这类赠与通常是基于恋爱关系的自愿表达,属于一般性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一般不得撤销赠与,因此分手后无需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例如赠送的房产、车辆、贵重首饰,或者是大额的现金转账(如明确表示为彩礼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类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因结婚目的未达成,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附条件的赠与:若赠与财物时附加了特定条件,如“若我们结婚,这辆车就归你”,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需要返还,需结合赠与的金额大小、赠与的目的、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若因恋爱期间财物赠与产生纠纷,当事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赠与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总之,恋爱期间财物赠与是否需要返还,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证据来确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