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每日普法——竞业限制相关规定

#劳资纠纷

964浏览

2025-12-03 16:21:07

姜焱

姜焱 律师

北京大成(烟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对方已经垫付多少钱?谁付的(司机本人 / 保险公司)?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超出交强险部分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旧伤、原有基础病,交通事故诱发,赔不赔?
石家庄遗产继承顺序怎么排
郯城县分居离婚律师:分居满两年能自动离婚吗?法律认定标准与证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