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某些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日益常见。然而,当婚姻走向终结,这份白纸黑字的约定能否成为另一方免除责任的“护身符”?
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需要区分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一、核心结论:内外有别,约定不能当然对抗债权人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核心原则:夫妻关于债务承担的书面约定,在夫妻双方内部是有效的,但对债权人(即借钱的一方)不一定有效。
这意味着:
•对内(夫妻之间):这份约定是有效的。如果一方替另一方偿还了本应属于其个人的债务,可以依据该协议向对方追偿。
•对外(对债权人):这份约定不能自动免除非举债方的还款责任。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除非能证明债权人知晓该约定。
二、法律依据:为什么约定对外效力有限?
这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法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债务的“用途”,而非仅凭夫妻内部的“约定”。即使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但如果该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它依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2.对抗债权人的例外条件极其严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这里的关键在于“债权人知道”。非举债方若想免除责任,必须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证明债权人在出借钱款时明确知晓夫妻之间存在“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在实践中,这通常非常困难。
三、实务指南:离婚时如何应对此类债务?
如果您是非举债方,且签有此类协议,在离婚时应采取以下步骤保护自己:
1.准确判断债务性质:首先判断债务本质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收集证据证明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如对方将款项用于赌博、个人挥霍、经营与家庭无关的业务等)。
2.积极应对债权人起诉:如果债权人将您一并告上法庭,必须积极应诉。核心答辩观点应为:“该债务属于举债方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提交婚内协议作为辅助证据,同时全力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协议。
3.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对外可能需承担责任,在离婚协议中也要明确约定该债务由举债方承担。一旦您被迫向债权人偿还,这份离婚协议就是您向对方追偿的坚实依据。
4.保留追偿证据:如果您偿还了债务,务必保留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所有凭证,以备追偿之用。
总结
婚内签订的个人债务约定,绝非离婚时免除责任的“万能保险”。它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确夫妻内部的责任划分和追偿权利。面对此类问题,最稳妥的做法是咨询专业律师,对债务性质进行精准判断,并制定有效的应诉和维权策略,才能避免“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的困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