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其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行使条件
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需先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工程质量合格:无论工程是否竣工,质量合格是行使权利的前提。
工程性质适宜折价或拍卖:如公共设施、违章建筑等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不适用。
权利范围优先受偿范围包括工程价款本金(如人工费、材料费、利润等),但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行使期限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权利,逾期则丧失优先权。
主体限制一般由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实际施工人通常不直接享有,但可通过代位权主张。
优先顺序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
若遇到工程款拖欠问题,承包人应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记录、质量验收文件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