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于被拐获救未成年人,最终能够寻找到生父母,回归原生家庭的概率较低。相对于在儿童福利机构生活,能够被家庭收养,得到养父母的关爱,对未成年人更为有利。
在对生父母的亲权与未成年人利益的衡量之下,允许对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被拐获救未成年人进行收养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
二是虽然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的第一责任人,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承担最终的责任,对于生父母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未成年人,应由国家介入和补位,替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监护权,委托儿童福利机构具体履行监护职责,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作为送养人决定对未成年人的送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