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小伙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后,为了维权,佩戴针孔摄像头进入厂区取证,拍摄了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最终,法院以取证设备属于窃听窃照器材,严重侵害他人隐私和合法权益为由,不予采用小伙的证据。
这时候就有人问啊:哪些设备属于窃听窃照器材?
依据《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对于窃听窃照器材的认定,需要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才能做出结论,其中“针孔摄像头、微小相机等”明确属于窃听窃照器材。
那又有人问:我又不用来违法犯罪,用来维权都不行吗?
不行,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06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国家法律明确禁止普通公民或者单位使用窃听窃照器材,只要使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会受到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民诉法解释第10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