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右侧前部与曹某骑行的自行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驾驶擅自改变车辆内部结构和特征(拆除车内部分座位)且违反规定载货(车内装载猪肉)的小型普通客车,疏于观察,未能按照规范操作确保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和过错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案涉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张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二十三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同时,保险条款中对该约定内容进行加粗处理。张某作为投保人在投保单、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客户授权同意书以及投保人声明中签字确认,其中投保人声明中载明“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曹某近亲属曹某某等人为赔偿问题诉至本院。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张某通过网络方式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某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的说明义务,应认定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98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由杨某承担80%赔偿责任,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法律禁止改装机动车的目的在于保持车辆原有生产和设计标准,避免因改装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从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本案被告拆除机动车内部座椅虽未必直接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增加,但拆除座椅后将原空间用于装载货物改变了车辆内部结构和特征。同时将原用于载客机动车用于长期装载运送货物,已经改变了车辆原有用途和使用范围,应认定案涉机动车因改装后用于运送货物导致车辆使用过程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据此免赔,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