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关闭或破坏安全设备:如监控、报警、防护设施,或篡改、销毁相关数据。
拒不执行整改要求:被责令停产停业或整改后仍继续违规作业。
擅自从事高危作业:未经许可从事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等高风险活动。
该罪的处罚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需满足“现实危险”条件,即危险紧迫且可能随时引发严重后果。常见案例涉及非法经营汽油、液化气、烟花爆竹或超载运输等。
危险作业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如下:
立案标准(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
行为情形(符合任一):
故意关闭或破坏安全监控、报警等设备,或篡改相关数据;
被责令停产整改重大隐患但拒不执行;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危化品等高危作业。
危险程度:行为必须具有导致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如已出现险情或小事故,仅因侥幸未酿成大祸)。
量刑标准:
刑罚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若实际发生重大事故,则按更重的罪名(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
注意:仅存在隐患或违规但无“现实危险”的,不构成本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