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说法:2023年,房地产开发商将商铺以房抵债给了甲,甲将商铺出租给乙。开发商之前还借了丙的钱,2019年,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涉商铺,经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将案涉商铺抵顶给了丙,并送达了相关执行裁定。执行中,甲提出执行异议,后经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均判决商铺的所有权归丙所有,后高院再审也驳回甲的再审申请。现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案涉商铺的现承租人乙、原出租人甲共同返还自案涉房产所有权转移之后至租期到期这段时间的租金,能否支持?
【个人意见供参考】
法律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并在执行裁定送达时取得了案涉商铺的所有权,丙作为商铺合法所有权人,对所有权转移后的租金享有法定收益权。所有权转移之后,甲无法律依据占有该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向丙返还。法院如判决支持丙的请求,主要依据物权变动、孳息归属及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
【法答网相关回复参考】
1.买卖不破租赁之后,租金交给谁?
看物权变动是否通知承租人,若通知则交给现房东,若未通知,继续向原出租人交租金,且已交租金现房东不得再向承租人主张。
2.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买受人概括承受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时间节点?
租赁物的权利发生变动后,买受人和承租人将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将概括转移给买受人。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若房屋所有权在租期内发生变化,则房屋交付前的租金归出卖人所有,房屋交付后的租金归买受人所有。至于对房屋交付时间节点的确定,一般以房屋过户时间作为房屋交付时间节点或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房屋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则可以房产交割时间作为房屋交付时间节点。
【相关法律依据】
一、物权变动与所有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商铺抵顶给丙,丙已依法取得商铺所有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丙作为所有权人,对商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租金作为商铺的法定孳息,应由丙享有。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院执行裁定及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已确认丙为商铺所有权人,该法律文书生效时,丙即取得所有权,有权收取此后产生的租金。
二、法定孳息的归属
《民法典》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铺租金属于法定孳息。丙取得所有权后,与承租人乙之间未就租金归属作出约定,应按照“所有权人享有孳息”的交易习惯,由丙取得租金收益。原出租人甲在丙取得所有权后继续收取租金,缺乏法律依据。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甲在丙取得商铺所有权后,丧失了收取租金的合法依据,其继续占有租金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丙作为受损失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甲返还该部分租金。
四、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仅保障承租人乙的承租权,但租金支付对象应随所有权变动而变更为新所有权人丙。甲在所有权转移后无权继续收取租金,其收取行为构成对丙收益权的侵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