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曾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已刑事处罚完毕。其通过隐瞒犯罪前科方式入职用人单位,事后被用人单位发现其有犯罪前科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有观点说《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是劳动者在职期间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包括劳动者入职前曾经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情形。
也有观点说《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者在入职时候对用人单位隐瞒犯罪前科的,属于以欺诈方式入职,违背了用人单位真实意思,用人单位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刑法》第100条也设置了前科报告制度,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持反对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法律法规对行业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如禁止有犯罪前科劳动者进入此行业工作的,秉着公平公正原则,用人单位无权限制有犯罪前科劳动者就业。
经笔者查询,我国部分法律法规确实将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列入从业禁止的范围内,如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保安等。
上述行业除了公职人员、银行业、保险业董监高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保险、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其中有一个特殊岗位是保安。有一个关于有犯罪前科人员担任保安被单位开除的案例,案号(2018)粤0112民初5022号。审理法院认为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员,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一致,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合法。
笔者举此例是想说明针对有禁止犯罪前科人员就职的行业,劳动者隐瞒其犯罪前科入职的,用人单位在事后发现的,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不能扩大到任何的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瞒犯罪前科的,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破坏了就业公平性,不利于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回归社会。除了特殊行业外,用人单位打探劳动者有无犯罪前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事项,非法律规定且劳动者无违纪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得在事后以劳动者存在犯罪前科为由开除劳动合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