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迫离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例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或者工作环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劳动者正常工作和身体健康。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长期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或者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未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法定社会保险项目。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例如制定不合理的罚款制度、强制加班且无合理补偿、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等。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