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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下的执行异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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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9 17:55:22

董嘉欣

董嘉欣 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特定情形下的执行异议:

  1、分配方案异议: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应予注意的是,与对一般的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不同,分配方案异议的后续救济路径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七条。

  2.执行到期债权异议: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采取冻结到期债权、向第三人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等执行措施,第三人对上述措施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46-48条。

引用法条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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