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法律框架(核心制度基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明确宅基地所有权归属: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根本法层面确立宅基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基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1.“一户一宅”原则: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审批权限下放:宅基地审批由县级政府下放至乡镇政府,简化流程;3.退出机制创新:新增“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363~365条明确:
1.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基于“房地一体”原则),但继承后不得翻建、扩建;
2.禁止宅基地单独买卖,使用权流转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
强调“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要求地方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优先安排宅基地用地,优化村庄布局,避免“有户无宅”问题。
二、国务院各部委政策文件(操作细则与改革方向)
(一)审批管理规范化1.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2020):明确“农户申请-村级审核-乡镇审批”流程,实行“一窗受理、联审联办”,审批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2.自然资源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要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至少安排5%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避免“无地可批”。
(二)“三权分置”改革(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1.所有权:归村集体,行使宅基地分配、调整、收回等权能;
2.资格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如户籍在村的村民),是申请宅基地的前提;
3.使用权:可适度放活,允许出租、入股用于乡村文旅、电商等产业(租期不超过20年),但禁止“以租代售”或商业房地产开发。
政策依据:中央农办《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重申“非集体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禁止强制退地”红线)。
(三)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
1.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通知》(2019):鼓励通过“村集体+企业+农户”模式发展民宿、乡村车间等,收益按比例分配;
2.自然资源部《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问答》:明确“一户多宅”处理规则(合法继承、历史占用等可确权,违法超占需限期整改)。三、监管与法律责任(违规行为界定与处罚)
(一)“八不准”禁止性规定(农业农村部2020年明确)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禁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严禁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严禁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严禁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禁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严禁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严禁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合同无效情形
1.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或地上房屋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外村村民)未经集体同意购买宅基地的合同无效;
3.未经审批“未批先建”的房屋,无法取得合法产权证明。
(四)执法与处罚
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违法查处(如超面积建房、占用耕地建房);
2.乡镇政府履行审批监管职责,对“未批先建”行为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3.处罚措施包括:拆除违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500-1000元)。
四、政策趋势与前沿动态(2025年重点方向)
(一)改革深化推动宅基地确权登记全覆盖,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如“一户多宅”“面积超标”)化解。
(二)风险提示
1.小产权房交易:无合法产权,拆迁时仅补偿地上房屋残值(无土地补偿);
2.非成员建房争议:退休干部、城镇居民回乡“借名建房”存在法律风险(合同无效,可能被收回宅基地)。——————你还有哪些问题?欢迎后台留言与我们互动。转发给更多的朋友,让更多的人了解政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