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包括已满14周岁的妇女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客观要件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如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如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
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而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不同,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