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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9—2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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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0:03:17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二百五十九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二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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