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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7—2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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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0:03:05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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