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驾驶证过期而未及时换证的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此为理由拒绝理赔?近日,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4年10月,陈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与李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除陈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向李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外,陈某、保险公司未支付和赔偿其他费用。李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24年12月,李某将陈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陈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期半年,陈某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与其签订的《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规定,不同意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驾驶证到期能否构成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方的免责事由。首先,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驾驶车辆时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陈某的驾驶证系逾期未审验,且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并非无证驾驶。其次,驾驶证过期并未增加驾驶车辆的危险性,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案涉交通事故中,亦未认定陈某丧失驾驶资格,某保险公司未向法庭证明向投保人陈某告知了免责条款内容。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向李某赔偿保险金。
法官提醒
驾驶证超期,驾驶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需分情形认定:1.逾期未换一年内:驾驶人可通过提交体检证明直接换证,驾驶资格未被注销,不属于“无证驾驶”。
2.超过有效期一年未到三年: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需通过科目一考试方可恢复资格。此期间驾驶机动车可能被认定为“无证驾驶”。
3.超过有效期三年:驾驶证彻底注销,需重新考取。此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
因此,除驾驶证有效期满三年以上未换证的情形外,不能简单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等同于“无证驾驶”。故此提醒广大驾驶员,为降低事故发生后的理赔风险,应多加留意证件的有效期限,谨记“无证不上路”的原则,证件期满及时办理换证事宜。同时,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也应当对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项详细了解。
引用法条
驾驶证逾期未换出车祸,保险公司的赔偿情况需分交强险和商业险讨论,相关法条及分析如下: 交强险 • 法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分析:虽然部分观点认为驾驶证逾期未换视同无证驾驶,但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并不等同于无证驾驶,在换证期间驾驶员仍具备相应驾驶技能和资格,只是处于行政管理的待完善状态。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只要事故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第三者进行赔偿。 商业险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分析:商业险的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许多商业险条款中会明确规定,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