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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那些事儿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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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4:50:27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在某咨询公司做销售岗的小张在工作中收到了公司主管发来的信息,并于次月收到了公司人事发送的《员工离职表》,小张认为,该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辞退,并且在工作期间也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遂将该公司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赔偿金以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该公司辩称:信息发送后,小张自行到办公室说“我走了”后面就没有再来上班,系其自动离职,而非公司辞退。而且,小张的行为属于旷工,人事按程序发送《员工离职表》并无不妥。再者,公司虽然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但每月为其发放了400元社保补贴。

  法院审理:根据法院已查明事实,公司9月份告知小张“本月业绩不达标下月就不用来了”,系明确附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小张对此作出的回复没有表达其主动离职的意思,故双方未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意。公司主张小张提出主动辞职,但未举证证明,其应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合案情,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系公司以小张工作业绩差为由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认为小张业绩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但未举证对其进行过相关业务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亦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再者,公司主张小张旷工5日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法院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辞退小张的情形。公司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张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小张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为一年半,则该公司应向小张支付的赔偿金金额为其3个月工资。关于未给小张交社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以发放“社保补贴”替代缴纳社保违反法律规定;且公司未有证据证明400元的相应性质,故法院对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未予采纳。对于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查明公司未与小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依法应向小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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