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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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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1:14:10

许议文

许议文 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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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水务与法同行

  作者中国水务

  法规政策研究、普法宣传教育、公司法律实务

  离婚财产纠纷案案例分析

  一、案情概况: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4月3日在市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后发生矛盾,张某于2022年1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2023年4月3日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某系某公司股东,现持有该公司43%的股权,其中张某婚前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份额,婚后增资持股份额为33%。另外,张某原系某美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于2011年核准登记,2013年张某将其30%股权(认缴150万元实缴30万元)转让给张天某。李某于2023年5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张某在某公司所持有的43%的股份;依法分割张某美公司所持有的30%的股份。原审法院判决:关于张某在某公司婚后增资持有的33%的股权份额,因该部分股权份额系其与李某结婚后增加部分,认定为其与李某的婚后共同财产。对张某在某美公司所持有的30%的股份,因该公司系张某与李某婚后以张某的名义出资,故该30%的股份也应认定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二、二审上诉争议焦点

  双方就张某在某公司婚后增资持有的33%的股权归属产生争议,张某认为该33%的股权是其父母无偿转让给子女的,其性质应认定为赠与,且张某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儿子一人,故该33%股权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李某认为该部分股权份额是结婚后增加部分,这部分应为婚后共同财产。分歧在于折价补偿时怎么确定股权价值。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持有的某公司33%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应如何处理?

  三、焦点分析

  (1)关于张某持有的某公司33%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张某取得该33%的股权的时间是在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财产的解释: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是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张某上诉主张该33%的股权是张某父母无偿转让给子女的,其性质应认定为赠与,但张某在原审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父母当时签订有赠与合同,当然也就不可能证明该赠与确定只归其一方所有。故原审认定该33%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张某上诉主张该33%的股权系其个人财产缺乏事实依据。

  (2)对该33%的股权如何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李某对该33%的股权享有二分之一的权益。二审中,李某明确表示不要求实际分割股权,要求对其应得股权折价补偿。张某对此无异议。双方就33%的股权仍由张某持有已达成一致。如何确定股权价值问题。通过鉴定评估能够更准确地确定股权价值,二审中张某提交了2023年1至12月公司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的资料,其中附有公司同期1至12月的资产负债表。其内容与在税务分局调取的材料内容一致。故以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认定股权补偿价款不会损害李某的利益。因此,应认定公司2023年5月净资产为元,并以此为基数确定张某应得股权份额折价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各种收入和投资所得的收入,如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资本利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另一方亦有分割这部分财产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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