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人事件频发,饲养人责任认定是争议焦点。本文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析饲养人法律责任边界,助您规避风险。
一、饲养人“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宠物造成他人损害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例如,未拴绳的犬只咬伤路人,即使主人不在场仍需担责。
二、违规饲养加重责任
若未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办理犬证、未戴嘴套),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饲养人需全额赔偿,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挑衅时可减轻责任。2024年北京某案例中,因未拴绳致人重伤,法院判决饲养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2万元。
三、烈性犬饲养“绝对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伤人时,适用《民法典》第1247条,饲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责。2023年上海某藏獒伤人案,法院判决饲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3万元,并强制收容犬只。
维权关键证据
1.现场视频(监控或手机拍摄)
2.目击证人证言
3.医疗记录与费用票据
4.饲养违规证据(如散养照片、无证记录)
律师行动建议:受害人应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在1年内提起诉讼;饲养人可通过购买宠物责任险转移风险(参考《保险法》第65条)。争议较大时,可申请社区调解委员会介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45-1247条、《民事诉讼法》第66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