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vs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保护对象是现役军人,惩罚的是第三者的破坏行为。
-重婚罪:保护对象是一夫一妻制,惩罚的是已婚者再次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包括军人配偶本人)。
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现役军人”范围:包括正在服役的士兵、军官、文职干部等,不包括退役军人或军事机关非现役人员。
-“同居”的认定:需满足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条件,与偶尔通奸不同。
-主观要件:第三者必须“明知”对方是军人配偶,若不知情则不构成本罪。
总结
破坏军婚罪的犯罪主体是明知军人配偶身份仍与之同居或结婚的第三者,军人配偶本人不构成本罪。若军人配偶存在重婚行为,可能单独构成重婚罪,但需根据具体行为判断。该罪名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普通重婚罪有所区别。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