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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将承担什么责任?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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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11:30:54

戚领

戚领 律师

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

  1、租户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户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恢复原状义务。租户需将房屋恢复至约定用途的原状,包括拆除违规增设设施(如商用广告牌、隔断墙等)‌。

  3、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当事人对房屋占有使用费存在争议,还可以通过鉴定程序来确定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违反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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