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装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该公司设计图纸、包工包料进行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厨房门处的承重墙被改动。后昌平区住建委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赵某对被拆改的承重墙进行整改,并因赵某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对其处以罚款。赵某按要求对墙体进行还原加固,为此支付了1.1万元,并缴纳罚款8万元。后赵某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还原加固费用、罚款和修复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和装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施工过程中,厨房门的承重墙被改动,对此作为发包方的赵某应当是知晓且同意的,其对于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装修公司作为专业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知道未经法定流程,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但其仍然进行拆改,因此其对于损失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赵某支出的罚款及还原加固费用,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装修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赵某损失罚款、还原加固费用等共计46850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