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曾某通过某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与主播汪某相识,后二人建立私下互动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四个月期间,曾某持续在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兑换成礼物道具,在汪某直播间进行打赏,累计花费61万余元。2019年3月,二人结束恋爱关系。曾某起诉称,其对汪某直播打赏系以与汪某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因二人分手导致条件无法成就,故主张汪某、直播平台公司返还赠与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与汪某通过直播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曾某直播打赏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赠与汪某财产,曾某与汪某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在二人相识之初,曾某打赏系为表达对汪某直播展示的认可喜爱,属于小额、日常性的基于情感、喜好认知的一般性赠与,一旦履行除法定事由外不得撤销。现二人已终止恋爱关系,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曾某有权要求汪某返还部分赠与财产。就具体金额,法院以汪某实际取得的财产金额为基础,综合考虑二人交往恋爱经过、就退款事宜的协商意见、曾某自身的经济能力以及具体打赏的时间点、金额和背景,遵照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酌情判处汪某退还曾某14万元。
就曾某主张某直播平台公司退还款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属于服务合同关系,与本案赠与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