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父亲失踪五年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情形,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具体情形包括:
1.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父亲失踪五年,导致子女长期缺乏监护,属于“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的法定情形。
2.未委托他人监护:失踪期间未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致使子女生活无保障。
二、有权申请撤销的主体
以下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1.母亲或其他近亲属:母亲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可直接申请。
2.民政部门或基层组织:如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等,若发现子女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应主动介入申请。
3.相关社会机构:学校、医疗机构、妇联等也可作为申请人。
三、管辖法院
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子女当前居住地的法院。若父亲原住所地与子女现住所地不一致,仍以子女实际居住地为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