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形下,业主擅自将小区内的住宅房屋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以及经营公司、服务行业等经营性用房的情况不断增加,实践中将此种情况称为“住改商”。既包括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生产企业、规模较大的餐饮及娱乐、洗浴或者作为公司办公用房等营业行为,也包括因生活需要利用住宅开办小卖部、早点铺、理发店等经营行为。“住改商”有几种情形,有的只是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有的不仅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而且改变了房屋的结构状况。房屋在建造并报经审批时的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如果需要在建造过程中改变房屋的用途,如将住宅性质的房屋改变成经营性用房,需要重新报经规划部门同意批准后才能建造,作为购房人的业主在购买商品房后也不得改变商品房屋的用途,这既涉及城市功能的定位、布局规划,同时更涉及区域社会秩序的安定、社会的管理。如果允许业主随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将带来很多弊端,主要表现有:一是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邻里不和,引发社会矛盾;二是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三是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四是使城市规划目标难以实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