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用通知书》的发放不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所以建议企业能不发送就不发送。
(2)如果发送《录用通知书》,最好也通过邮箱、短信、电话的通知,《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要尽可能简练,尽量不要写合同期限、岗位、劳动报酬等具体因素,以此加大员工主张因为企业撤回《录用通知书》而产生损失的举证难度。
(3)《录用通知书》中应该写明员工的义务,例如“员工不能携带相关资料入职”等,如员工入职时不能履行相关义务,则《录用通知书》失效。
(4)积极与员工进行协商,最好不由用人单位单方撤回《录用通知书》。
(5)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不成,也可以让员工先行入职,入职后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唯由解除合同。如果《录用通知书》中未明确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与劳动者签订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到期后立即终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