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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出生后双双失明,医院被判赔偿百万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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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9 09:53:31

金尚江

金尚江 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孕妇林某于2020年5月17日转入某医院,并于次日通过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对双胞胎儿子。因为大双和小双为早产儿,出生时仅37周,患有新生儿肺病需要进行吸氧治疗。在某医院进行一个月的治疗之后,出院时情况已经明显好转。但不幸的是,在2020年12月,大双和小双在某儿童医院被诊断为双眼先天性小角膜。随后,林某及其家人带着大双和小双前往某眼科医院就诊。因为错过了最佳的诊疗时间,虽然经过两次住院治疗,但最终大双为双眼盲目4级(有光感),评定为三级伤残;小双为双眼盲目5级,评定为二级伤残。


    争议焦点


    为什么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呢?孩子出院时情况都良好,为何半年不到双眼状况就如此严重呢?家属认为是某医院对大双和小双进行的诊疗行为不规范,最终才导致这一不可挽回的后果。但患者并不了解如何维权,因此找到笔者团队为其维权。团队的律师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分析,迅速组织开展案件讨论会,分析诉点,制定可行有效的诉讼策略。本案的难点就在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比例又是多少?大双和小双因治疗而产生的各项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诊疗经过


2020年5月14日

林某因停经7月余,双胎妊娠并阴道少许流血9小时,平卧时胸闷气促,到某县医院住院。


2020年5月17日

转入某医院治疗。


2020年5月18日

林某剖宫产,娩出一对双胞胎儿子。


2020年5月18日至6月17日

两患儿在某医院治疗,出院时,在鼻导管吸氧下呼吸尚平顺。


2020年12月20日至12月24日

两患儿在某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4期。


2021年4月21日至4月22日、2021年9月14日至9月15日

两患儿在某眼科医院两次住院治疗,最终出院诊断为左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并发性白内障;右眼无晶状体眼、视网膜脱离术后。


    鉴定定因


    经过团队律师的分析,认为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在患儿出院时也未尽到告知义务。因此,在本案诉至法院后,原告方即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进行鉴定。


    鉴定的内容包括医疗损害鉴定与伤残鉴定。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对早产儿用氧需要书面告知家长用氧的必要性和危害,但医院并没有书面告知,同时,对于早产儿的眼底病变筛查,应隔周复查一次,直到矫正胎龄44周,但医院只对两患儿进行了一次筛查,导致患儿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期,医院存在过错,过错比例为45%-55%。


    对于伤残鉴定,大双和小双的情况并不一样。大双遗留双眼盲目4级(有光感),评定为三级伤残;小双遗留双眼盲目5级,评定为二级伤残。


    庭审致胜


    原告认为:某医院在对患儿提供诊疗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以及相应的诊疗义务,两患儿为早产儿,医院在对两患儿进行用氧等相关诊疗服务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并且,对于早产儿应当按时进行眼底病变筛查,在出院时,某医院也并未告知家长。最终导致两患儿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给原告一家带来了巨大的物质损害和精神痛苦。


    被告辩称:对于两患儿的诊疗行为,病历中反映新生儿肺病是其最为严重的问题,因此在治疗过程中涉及用氧。但在用氧时已经签署了告知书,同时也告知了回家用氧的注意事项以及复查要求。被告对用氧已经进行了告知同时也为原告进行了眼底筛查。


    法院认为:被告未根据诊疗规范及指南的要求对原告进行眼科进一步的相关项目筛查、了解原告的眼部情况;出院时也未按诊疗规范的要求建议原告的家属进行定期随访检查。直到2021年4月到某眼科医院检查时才发现原告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视力损害已不可逆转,最终导致原告“双眼盲”的严重损害后果。再结合原告系早产需要吸氧,但被告对原告的病情不够重视及未尽到相应告知义务的过错,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伤承担59%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医院被判赔121万余元。


    金律说法


    目前,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与早产、视网膜血管发育不成熟有关,是发生在早产儿的眼部疾病,包括视网膜变性、视网膜脱离、并发性白内障、继发性青光眼等,严重时可导致失明。如果对早产儿及时地进行眼底筛查,可以有效预防视网膜病变的发生,即使发生了病变,及早发现及早治疗,预后也可以很好的。但发生本案这样的事件无疑让我们感到十分心痛!一对双胞胎的出生本应该给家里带来的是喜悦与希望,但是两个孩子却失明了,这不仅给家长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也导致孩子的一生都是有缺陷的。


    医院在对新生儿,特别是早产儿进行诊疗时,应该更加谨慎,时刻关注患儿的具体情况。在面对情况比较特殊的患儿,需要对该患儿进行一些比较有风险的诊疗活动时,一定要告知家属其中的风险及后果,避免产生无法挽回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