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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中,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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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3 09:17:23

何晓伦

何晓伦 律师

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

  1.一人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应当严格分离,并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承担举证责任。

  2.在执行程序中,一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人民法院在审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应当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面审查证据,综合判断一人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构成混同,依法确定是否支持变更、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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