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解析
本条是关于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设立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章程。基金会的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本条第二款是为了加强对捐助法人的内部治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目前,对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