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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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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14:01:49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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