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大学毕业生、学校与招聘单位,签署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实际中简称“三方协议”或“就业协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就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招聘单位、学校三方关于毕业生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毕业生附期限与条件到用人单位就业。一般在就业协议中会约定违约金,防止任何一方肆意违约,从而降低各方在招聘或求职中的成本损失。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不论其中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