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参公事业编人员与单位是人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因此不能提起劳动仲裁,只能依据《公务员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劳动法》第二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调整:(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第98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