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质押财产为生效要件。
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押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在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将质押财产通过交付的形式实际移转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质押财产是否移转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没有移转质押财产,质权无效。其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本法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判断,质权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不应将质权有效与否与质押合同的效力合二为一混同判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