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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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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7:38:41

何川

何川 律师

陕西凯伦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某纺织品公司租赁11000平方米厂房用于家纺生产经营,邢某甲从纺织品公司承接厂房的内墙粉刷工程后,雇佣邢某乙从事粉刷工作。邢某乙在厂房内喷涂料时从活动架上摔下受伤,后以纺织品公司为用人单位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符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邢某乙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纺织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生效判决认为,《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将自身生产经营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合法的承揽关系不应纳入其中。纺织品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家纺生产经营,厂房粉刷明显属于临时性的特定事项,不属于其生产经营业务。纺织品公司无需与邢某甲或者邢某乙形成相对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关系,亦不会以其规章制度对两人进行管理和约束,纺织品公司向邢某甲支付的报酬也不同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性质。纺织品公司与邢某乙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应对用人单位施加不当的法外义务,案涉认定工伤决定应予撤销。

  【典型意义】通常情况下,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违法转包、分包等不规范用工的特殊情形,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违法转包、分包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对于该例外情形,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而应当围绕用工关系是否属于转包、分包情形,转包、分包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违法性,转包、分包的标的是否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等特定要件进行分析与识别,以准确把握例外规定适用的核心界限。本案裁判对于准确界定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劳动者工伤权益特殊保护的适用要件,在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不受减损的同时,防止用人单位承担不当的法外义务,为法律框架下平衡各方利益提供了实践样本。